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
2018-10-08 12:42:19   作者:   来源:   点击:

 

    编者按: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11日印发《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规定旨在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倡导社会主义文明新风,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现全文刊发。

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倡导社会主义文明新风,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结合荆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包括:
    (一)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党员、干部;
    (二)全市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
    (三)市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党员、管理人员;
    (四)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中的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婚庆、丧葬事宜和生日、迁居、晋职、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喜庆事宜。

    第四条 党员、干部除可按规定操办婚庆、丧葬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一律不准操办。

    第五条 操办婚庆事宜的宴请对象主要限于亲戚,规模严格控制在10桌以内。婚庆嫁娶双方均是党员、干部并在同一酒店操办的,规模严格控制在20桌以内。严禁多时段、分地点、有意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摆放拱门、悬挂气球、拉横幅、请乐鼓队等形式渲染氛围;
    (二)本人或授意他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请帖等形式邀请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
    (三)超过规定的宴请规模;
    (四)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家庭)承担的费用或使用公款、公车、公物;
    (五)收受非允许宴请对象的礼金、礼品或者其他财物;
    (六)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丧葬事宜,要移风易俗,从简办理,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摆放拱门、请乐鼓队等形式渲染氛围;
    (二)接受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
    (三)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家庭)承担的费用,或使用公款、公车、公物;
    (四)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党员、干部要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正之风,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公车、公物为他人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或者为他人承担、报销相关费用;
    (二)参加其他党员、干部违反规定操办的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赠送礼金、礼品;
    (三)参加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赠送礼金、礼品。

    第九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报告制度。操办婚礼事宜的,严格履行“事先申报、事后报告”的制度,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项、时间、地点、宴请桌数等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丧葬事宜的,应于事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第十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九条之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先按权限、组织程序予以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财物和占用的公私款物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一条 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导致违纪行为屡禁不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年度内所在单位发生1起违纪行为,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其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评先资格;发生2起及以上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创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坚持齐抓共管。各地要建立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公安、人社、税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行综合治理。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查处,接受信访举报,严肃惩治违纪违规行为。组织、人社部门要将党员、干部是否大操大办婚丧事宜纳入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大对违规党员、干部的处理力度。宣传部门要积极弘扬社会主旋律,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操办婚丧喜庆活动中聚众赌博行为的打击力度。税务部门要加强餐饮服务行业(宴席)税收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