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党政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优化发展环境,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建立方便群众办事的接待服务管理制度。正常工作时间内,政务服务大厅及服务单位窗口一律对所有办事人员开放。其他单位的门卫或值班人员对办事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及相关事由进行登记后,应予放行,不得要求办事人员另行提供其他特殊证件或证明材料,不得以办事人员不能提供具体的办事联系人、联系部门等为由拒绝放行;依法律法规需要严格进出管理的重点单位,应当建立门卫预约制度,对依约进入的,经核实并登记后应予放行。
第四条 加强对门卫或值班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服务群众意识。门卫或值班人员负责提供标明单位职能部门基本职责及联系电话的相关资料,供群众联系查询;负责引导群众使用楼层指示牌,确定办事部门所在楼层及房号,主动帮助办事人员联系进入事宜。不得以不知道、不了解、不在职责范围等为由拒绝为办事人员联系提供帮助。
第五条 加强单位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上下班工作纪律和请销假制度。严禁迟到、早退、旷工或擅自脱岗。工作时间严禁睡觉进餐、串岗聊天、打牌娱乐;在电脑上炒股、聊天、玩游戏,浏览与工作学习无关的网页、视频,或做其他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事项。
第六条 严格规范服务行为,端正服务态度。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及职业道德,按照“文明礼貌、热情大方”的要求接待群众来电来访。正确使用职业术语及文明用语,提倡使用普通话。严格执行首问和首办负责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依法依规办理;对职责范围外的事项,负责引导并帮助联系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严禁在工作场合语言粗俗、态度蛮横。严禁对办事人员咨询不理睬、不耐烦,甚至语气生硬、行为粗暴。严禁以不知道、不了解、不在职责范围、办理该事项人员不在等为由推脱或敷衍办事人员。
第七条 深化党务、政务、事务公开,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所有面向社会和个人的各类服务事项,必须公开承办机关、办事地点、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和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咨询投诉方式,并及时更新公开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公开、以任何方式搞假公开。凡需要办事群众准备的申请材料,必须一次性告知,并提供标准化的格式文书和范本;需要准备的文字材料,必须提供文字材料的内容目录和注意事项;需要填写的表格,必须提供填写说明。
第八条 简化办事手续,优化办事流程。严格执行初审(核)复审(核)制,与所办事项无关的处(科室)和人员不得参与审查(核)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凡由县、市、省逐级办理的事项,原则上取消市级审查(核)环节,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额外申请材料,不得组织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专业技术性审查;凡不影响实质性审查的申请材料一律取消;凡可以用复印件替代的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原件;凡在本单位已保存办事群众个人(单位)基本信息的,不得在办理其他事项时,要求办事群众个人(单位)再提供相关基本信息。
第九条 明确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凡法律法规规定了办理期限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的基础上尽量压缩办理时间;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事项,应当公开承诺办理期限。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结。
第十条 规范前置审批行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不得擅自设立备案、审查、认定、评审等前置性审查(核)条件;由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务,要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职责,实行并联审批、联合办理,不得互为交叉、互为前置,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第十一条 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推行网上审批、网上服务、网上办事、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服务方式,完善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全程代办”、一次性告知等服务模式,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服务机制。
第十二条 转变部门职能,科学配置内设机构。合理优化内部资源,所有面向社会的党务、政务、事务等服务事项要明确内设管理机构和专人负责办理,并建立AB角岗位制,不得以出差、开会等理由推迟办理。
第十三条 严肃办事纪律,遵守办事制度。不得在办事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者乱收费,损害群众利益;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规收费等行为;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形象,不得在办事场所与群众发生争执。
第十四条 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机关作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管好分管部门作风建设。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工委、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通过明察暗访、电子监察、走访办事群众、开展办事满意度测评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机关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五条 畅通投诉渠道,公开投诉方式,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网站等,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对党政机关作风方面有投诉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受理。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依纪处理。投诉人署实名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错误事实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连续多次违反规定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