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上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 纪检专刊(一)
2018-04-24 10:28:16   作者:   来源:   点击:

 

   聚焦监察法草案

 补上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

   在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决定了我们党既要完善自我监督,又要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在过去,由于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过窄,还有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到的空白地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这就意味着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然要求党内监督全覆盖与国家监察全覆盖相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所有设立党组织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员。

在强化党内监督、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的同时,必须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才能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按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6类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6类监察对象,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补上了目前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全面扎紧制度之笼,深化标本兼治,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从而跳出历史周期率,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再次学习“九不准”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内容

 

20131226国家卫计委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国卫办发[2013]49号)(以下简称“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九不准”典型案例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医院骨科原主任万乃明、原副主任徐荣臻和医生胡利典、赵进喜收受医疗器械回扣案件。麻城市人民医院骨科在购进医疗器械时,由时任骨科主任的万乃明与供应商约定好回扣比例后,万乃明、徐荣臻、胡利典、赵进喜四人一同经手收受多家医疗器械供应商回扣共计人民币84万元,万乃明、徐荣臻、胡利典、赵进喜每人分得20万元,其余4万元用于科室其他人员的福利发放。经研究,麻城市卫生计生局党委分别给予万乃明、徐荣臻开除党籍处分;麻城市卫生计生局分别给予万乃明、徐荣臻、胡利典开除公职处分,给予赵进喜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万乃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判处徐荣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判处胡利典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判处赵进喜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上案例违反了“九不准”中的第八条规定,希望医院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和医护人员,一定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