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学习※
学习监察法,不只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
今天,距离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整整一个月。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通过后,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迅速掀起了学习热潮,努力解决新形势下进一步增强本领、提高素质的问题。必须指出,作为一部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的基本法律,学习、掌握监察法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法律条文,决不只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监察法。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作为与党内监督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的国家监察亟待跟进完善。正因此,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上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其中,许多过去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人被纳入了监察范围。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言,“牛栏关猫”甚至无人监督的“惬意”将一去不复返。要避免无知者无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须认真学习监察法,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才能避免误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时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奋进者。
每一位公民都应掌握监察法这个有力法律武器。古语云,“道不远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律都是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公民,在学习生活工作中都免不了要和国家公职人员打交道。这些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行为是否失范,是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对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徒法不足以自行”,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无法保障任何人的权益。只有自己学法、懂法、用法,在必要时候拿起监察法这个法律武器,将群众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监察有效结合起来,才能确保自身合法利益在同公权力打交道过程中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经验可借鉴。监察法通过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进入深水区,将触及更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实践不断发展,制度建设永无止境,只有广泛汇聚全体干部群众的智慧,才能确保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发展和完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学好、用好、落实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只有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系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学懂弄通监察法的每一条规定,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边学边干边思考,边研究边实践边解决,才能成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行家里手,始终正确行使监察权、绝不滥用监察权,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步深入。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将全面依法治国推向新境界,既需要纪法皆通的纪检监察“专才”,也离不开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多措并举,既发挥好传统渠道优势,又重视发挥新媒体作用,以更广、更活、更为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普及监察法。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 宪法学习※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宪法修正案”相关问题
答记者问摘要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的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喜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央视新闻移动网记者:
这次宪法的修改所占篇幅最大的内容是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了监察委员会这一节,也对其余的10条作了相应的修改,我想请问,这样的修改对于我国反腐败工作有着怎样的意义?谢谢。
法案组副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
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请沈春耀先生休息一会儿,他答了很多问题了。非常高兴你能够注意到我们这次宪法修正案里面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有很多条款。这次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修改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这样的一个需要。您刚才也讲到了,在一共是21条的宪法修正案,这当中有11条是涉及监察委员会的规定的,是对原来宪法当中的10条的11处进行了修改,还有在国家机构这一章专门增加了监察委员会这一节。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占这么多的内容,这次修改宪法,足见监察委员会在里面的分量。
郑淑娜: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这个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设立监察委员会。设立监察委员会涉及国家机构的职权的重大调整和完善,所以需要做顶层设计,这个顶层设计就是要在宪法中做出规定。
郑淑娜:
这次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性质、地位,以及它的工作原则、领导体制,包括与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关系都做出了规定。我可以给大家在这里介绍一下主要的规定。第一个方面,就是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在宪法的第3条增加了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内容。
郑淑娜:
第二,关于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和任免,在宪法的第62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这条规定中增加了一项,即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在宪法的第67条,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当中增加了一项,即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副主任和委员进行任免。
郑淑娜:
第三,关于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期的规定。修正案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特别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四,关于领导体制的规定。修正案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这是领导体制。
郑淑娜:
最后一个,关于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有关机关的关系,宪法中做出了规定,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等等,还有一系列重要的规定。这次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就为设立监察委员会,并为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也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大家知道这次大会的安排还有审议监察法草案的议程,为制定监察法也提供了宪法依据。我想,这些规定必将进一步推进我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能够取得进一步的实效。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网》
“九不准”典型案例学习
案例1:北海市人民医院普通外科主任医师李冠华参与保健品推销案。2015年7月,北海市人民医院普通外科主任医师李冠华在门诊病人诊疗过程中,参与保健品推销活动。李冠华违反了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来源《北海大律师网站》
案例2:广东省广州市惠爱医院精神障碍科违规接受企业捐赠资助问题。2014年5月21日,广州市惠爱医院精神障碍科未经医院批准,违规接受企业捐赠资助,由科主任苗国栋组织本科室有关人员与其他单位人员举行学术交流活动,共计产生费用12,244元,全部由医药企业报销。经研究,2014年8月2 6日,广州市惠爱医院给予苗国栋行政记过处分,对苗国栋等13名参与活动的精神障碍科工作人员均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扣罚半年奖金的处理。
——来源《道客巴巴网站》
以上两个案例违反了“九不准”中的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希望全体党员干部和医护人员结合行风建设“九不准”要求,认真抓好行风建设,强化对“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的宣传,一定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育,引以为戒,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