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察厅 湖北省卫生厅
关于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处 理 意 见
鄂监察发〔2003〕15号
(2003年11月26日)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行业的作风建设,保证医务人员廉洁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湖北省医德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现对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红包”的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回扣”的行为
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准收受“回扣”。所谓“回扣”是指在医务活动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试剂、材料生产经营企业或其经销人员,为了扩大其产品的销售量,谋取本企业的利益,在帐外暗中向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变相送予的临床促销费、处方费、劳务费、统方费、宣传费、临床观察费,以及医疗机构为提高其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利用率,向开出检查、检验单的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非法送予的开单费等。如因特殊原因收到“回扣”,必须在48小时之内交到医院财务入帐。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按照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收受“回扣”金额不满500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罚;金额在500元以上(包含本数,下同)不满1000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责令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医疗单位(或其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金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索要“回扣”或收受“回扣”屡犯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处罚。
二、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的行为
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红包”,更不准索要“红包”。所谓“红包”是指在医务活动中,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信用卡等。医务人员一旦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给患者,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医院纪检监察或纠风部门,由医院纪检监察或纠风部门在5日内告知并退还患者。如仍不能退还的,上交医院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或医院医德医风奖励基金。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也不上交的,按照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收受“红包”金额不满500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责令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医疗单位领导及科室负责人收受“红包”的,从严处理。索要“红包”的,不论其数额大小,一律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各级医疗机构要把“回扣”、“红包”的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领导管理目标责任制,凡因失职或疏于管理,对本单位收受和索要“回扣”、“红包”问题不整改、不查处、不追究,致使收受“回扣”、“红包”不正之风盛行,或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医疗单位的共产党员收受和索要“回扣”、“红包”的,除按本处理意见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外,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鄂办发〔2000〕63号《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和赠送“红包”的处理规定》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的处理情况,要记入本人的医德医风档案,并报告准予其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作为对其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切实做好督促检查
医疗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牌或通过住院须知、公告、公开信等形式,告诫药品经销人员不得到临床科室向医务人员推销药品及医用试剂、材料等,不得给医生送“回扣”;申明医生不许收“红包”的规定,劝告病人不要向医务人员送“红包”,同时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
对检举揭发收受“回扣”和“红包”行为,为查处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人员,要予以表扬或奖励。医疗单位每年年底要对执行本处理意见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贯彻执行本处理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